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第一条: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条:成立由学院一把手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部署,切实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同时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条:调动辅导员、班主任、毕业实习导师和专业教师等各方力量,通过教学、科研积极开拓学生实习与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通过社会的用人反馈,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学生培养、实习、就业的各个环节。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和组织者要深入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上级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运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机制,即实行学院和各级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学院积极鼓励并引导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工程”,毕业生征兵入伍。
第六条:开展各种不同层次、类型和规模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必须及时面向全体毕业生,毕业生可以直接在学院网站、信息公告栏处找到相关就业的信息。毕业生应充分注意就业信息的时效性,抓住机遇及时应聘,适时签约。
第七条: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积极贯彻优生优荐原则。
第八条: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开展相关就业的指导、培训。学院要发动教师、干部,利用业务课题等关系,为毕业生寻找就业信息。毕业生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寻求就业信息,但在提供就业需求信息过程中不得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在就业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需要。
第九条:本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的态度,写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并重视对毕业生成绩单、推荐表的复核工作。凡统一为毕业生出具的各类推荐材料,必须加盖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的公章。
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协议书应由用人单位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由学校鉴证、登记,负责派遣。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如在毕业派遣离校之前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学生凭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和新单位接受证明,经学院审核通过,才能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院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并为之服务。
第十三条:为做好毕业生工作学院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对毕业生求职技巧、毕业生求职心理调适等相关内容开展一系列的讲座;每年召开毕业生就业指导大会,对目前的就业形势作具体的分析,鼓励毕业生“走出去”,到国家、社会需要的地方;同时开展相关的座谈会、报告会,让学生对当前的就业状况有个总的把握。
第十四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整个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大学生全面素质,引导他们正确走上成才道路意义重大。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开展一系列就业指导讲座,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使毕业生能够正确择业,顺利进入社会。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邀请有关人士来校给毕业生作报告,宣传文艺团体的用人机制、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所具备的素质及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进行择业就业指导,增强毕业生就业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合法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毕业前夕,各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毕业典礼,欢送毕业生,并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就业纪律的人员,应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条:以上条例由澳门永利集团304am官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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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